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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是大事,切莫走弯路

「欧洲移民」欧洲移民种类繁多,应该怎样选?

欧洲,是很多人向往的地方。而除了对于欧洲的爱慕以外,选择欧洲移民的高净值人群今年也呈现上升的趋势。那么欧洲都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对于教育的要求与日俱增,真的能力教育在中国难以达到,与其送孩子留学不如直接移民欧洲,

怎么把国内的钱转到国外,是一个很伤脑筋的问题。

对于想要做投资移民的朋友来说,想要将投资款转移海外账户的途径,无外乎就是“蚂蚁搬家”和找地下钱庄,那么很多时候移民公司或许都会建议客户找20个亲友,每人都用足一年5万美元结汇额度,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账户后再集中转给真正需要转移资金的人。

这种行为就是蚂蚁搬家。这是一种常用的资产转移手段。但现在就不同往日,现在想要用“蚂蚁搬家”转移资产,结局就是罚款和被调查。

移民是一家人的大事,所以望投资者在办理前一定要慎重。

2017年2月25日,余蒙与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美国投资服务合同》,同日按照其要求支付服务费15000元。

合同签订后,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告知余蒙使用人民币换50万美元转入美国投资移民流程,需要通过亲戚将资金兑换成美元转至香港开设的账户,余蒙认为该流程涉及洗钱行为,且资金并没有法律保障,遂拒绝按照要求操作。并未于2017年3月25日支付剩余服务费,亦未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和文件。

2018年4月起,余蒙与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走上法庭。

余蒙与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1985号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蒙,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亚汇国际理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航,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余蒙(以下称原告)与万里鲲鹏(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磊、李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美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无效;2、被告退还服务费15000元。

事实理由:我通过广告得知被告办理美国投资移民业务,2017年2月25日,我与被告签订《美国投资服务合同》,同日按照其要求支付服务费15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告知我使用人民币换50万美元转入美国投资移民流程,需要我通过亲戚将资金兑换成美元转至香港开设的账户,我认为该流程涉及洗钱行为,且我的资金并没有法律保障,遂拒绝按照被告要求操作。

2018年4月起,我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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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提供合法因私出入境服务的中介公司,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未按照约定交纳剩余服务费,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我公司无法退还原告交纳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2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的《美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其全家代为办理申请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相关服务;甲方应依申请前往国有关机构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本人的相关原始资料和文件,甲方应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被调查性负责;甲方应按时交纳代理服务费和所需的各项费用,按时完成申请前往国所要求的投资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一万五千元,2017年3月25日之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服务费二万五千元。

如果甲方不配合乙方工作或甲方无法提供乎或不能提供申请所需材料;甲方中途退出申请;甲方未按时交纳代理服务费和所需的各项费用,按时完成申请前往国所要求的投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递交相关部门或递案后被拒签,则乙方有权利全额保留已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2017年2月25日,原告交纳服务费15000元。

之后,被告向原告告知所需准备的相关原始资料和文件,原告并未于2017年3月25日支付剩余服务费,亦未提交相关原始资料和文件。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要求其通过亲戚将资金兑换成美元转至香港开设的账户,涉及洗钱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当无效,被告收取的服务费应当予以退还,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表示其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投资款项需要投资人自行筹措,其公司不参与转移资产,亦不提供转移资产的途径,办理相关手续只需要投资人向其提供海外资产证明等文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对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美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原告称该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对于原告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美国投资移民服务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原告基于合同无效主张退还服务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余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帆

书记员张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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