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里斯在危地马拉喊话移民“不要来”当地民众抗议
来源:海外网 现场图 海外网6月8日电当地时间7日,美国副总统哈里斯到访危地马拉期间发表演讲,呼吁中美洲国家的移民待在家里,多次重复“不要来”。当天,当地民众拉起横幅抗议哈里斯的到访。 综合“今日俄罗斯”、美国《国会山报》报道,哈里斯在演讲中说:
作 者:梁茂信
作者简介:梁茂信,历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美国研究所教授。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史学月刊》(开封)2016年第20168期 第94-114页
内容提要:移民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含义并未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得到充分体现。有鉴于此,笔者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在世界近现代史视阈下,强调语境对解读移民概念的重要性。日常住址、迁移距离、居住时间和生活方式的质变等要素的解释不能脱离历史语境而一概而论。同时,移民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它与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逻辑关联,是世界近现代史上市场经济流动性中固有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移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它不单纯局限于个体移民自身的区位转移,而且在纵向上还是一种代际行为,在横向上还涉及到移民家庭、社区、民族群体及其文化的迁移与离散过程。
就移民问题而言,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哪个历史时代能与世界近现代史阶段相提并论。无论是移民的规模、类别和结构,还是其持续性、涉及的社会层面、覆盖的地理空间以及历史影响的广泛性等,世界近现代历史上的移民都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它不仅改变了古代和中世纪以来世界人口的地理布局,使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等地区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而且也使许多国家实现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不仅如此,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移民还在向纵深方向发展。这种历史性巨变自然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相关成果虽然汗牛充栋,但是关于移民概念的研究却鲜有令人满意者。为此,笔者拟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方家指正。
一 国内外学界的研究与问题
在可以查阅的国外成果中,最先探索移民的学者是被学界誉为“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均衡理论”的鼻祖、19世纪的英国学者厄内斯特·雷文斯坦。他经多年的观察后,提出了被后世尊为“移民法则”的学说。其中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作了全面阐述:(1)人口迁移形同流水,距离越远,流量越小,基本流向是工业城镇和城市。其中,在出生县内迁移的人属于“地方迁移”,跨越相邻县迁移的人是“短距离移民”,而跨越非相邻县迁移的人属于“远距离移民”。移民从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并永久定居,是经过多次迁移完成的。(2)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比城市人口更活跃。在性别上,女性的流动性高于男性,但其多数属于本地区流动,而男性的迁移距离更远。(3)人口流动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经济发展越活跃,人口流动性就越强。(4)在错综复杂的人口流动中,多数人成为最终在城市定居的移民。(5)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每一股人口迁移中都“有补偿性的反向移民潮流”。也就是说,每个地区的移民都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存在着双向流动①。应该说,雷文斯坦的研究具有“拓荒性质”,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市场经济最发达的英国的人口流动状况,但令人不解的是,他对于当时从英国迁移到北美和英属殖民地的移民以及国内与国际移民的关系却只字未提,对于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概念及彼此关系等问题也未作精细的阐释。
在美国学术界,最早从历史视野下分析人口迁移的学者是亨利·普拉特·菲尔柴尔德。他在《外来移民》一书中,在重点阐述美国的外来移民史之前,用了一章的篇幅分析国际移民对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界定了国际移民(immigration)的含义,并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因经济、政治、民族或宗教冲突而引起的生存型移民。第二类是“入侵型”移民,即公元5世纪入侵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的西哥特人(Visigoth)。第三类是从“富有的、进步的、物质上充满活力的”欧洲向世界落后地区的征服型移民。第四类是通过和平方式迁移的跨国移民,他们是“文明发展阶段相近的国家”之间谋求改善个人条件的发展型移民②。尽管菲尔柴尔德的研究在宏观上涉及不同历史时期人口迁移及其形式,其所谓“侵略型”和“征服型”的界定也过于简单化,因为他关注的焦点仅仅集中在欧洲,其中不仅没有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移民,而且也没有包括欧洲历史上因为边疆垦殖而发生的移民。对于近代以来移民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也未触及。所以,何谓“移民”的微观界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与柴尔菲尔德相似的是,战后美国学者威廉·彼得森也试图站在历史的高度,在宏观上阐释人类迁移现象。不同的是,彼得森在分析移民原因时,强调移民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关系。因此,他将历史上的移民概括如下:(1)面对天灾人祸,人们所能应对的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竭力修复生存条件并继续在原地生活,二是因无能为力而被迫迁移。这类移民属于“原始移民”。(2)被迫性移民可以分为“强制性移民”(forced migration)与“被迫性移民”(impelled migration)。强制性移民没有决定是否迁移的权利和选择,而被迫性移民却不同,他们有权利决定是否迁移。前者的例子是近代早期的黑人移民,后者的例子是近代欧洲的契约移民和19世纪亚洲的“苦力贸易”。(3)工业化时代的移民以自由迁移为主,其典型表现是1815年之后长达百年的跨越大西洋的移民潮。(4)工业化以来各国人口的城市化,属于国内移民的范畴③。彼得森与柴尔菲尔德相似的是,他们都站在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下,从宏观角度探讨了人口迁移和移民,而近现代史上的移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在二战后,虽然欧美国家研究移民问题的学者日益增多,相关成果中佳作迭出,但就移民概念的界定而言,最早的界定不是出自个体学者,而是联合国的相关机构。早在1949年,联合国人口委员会成立后不久就试图提出比较完整的移民概念。它在1953年的移民概念中指出,国际移民包括“永久迁出移民”(permanent emigrant)和“永久迁入移民”(permanent immigrants)。从迁入国家的角度看,移民是指“入境时打算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居民”。但是,这种强调“事前打算”而非“事后结果”的界定,在实践上因过于简单而常常产生统计上的混乱。所以,联合国统计署经过调查后,分别在1976年和1980年两次提出新的界定。由于1980年提出的移民概念被世界各国使用了十多年,其影响更加深远,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剖析。例如,它关于“长期移民”(long-term immigrants)的界定是,(1)“打算在迁入国居住超过一年以上之人”,其中也包括“以前曾经居住过但未满一年以上之人”;(2)曾在迁入国家居住超过一年但后来又离境超过一年以上之人④。尽管这项界定比以前的解释更加详细,但其操作上的问题不可小觑。例如,第一,概念视角仍未摆脱“打算居住”的局限,没有考虑迁入后的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的迁移状况发生。如果移民在迁入国家因某种外在因素而未能居住一年以上,其统计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此外,由于概念中还包括“以前曾经居住过但未满一年以上之人”,这就要求各国在采集数据时,必须查找以前的信息,因而在客观上加大了操作难度。第二,如何理解“连续性”的含义。无论是从严还是从宽执行,操作上的最大宽限究竟应控制在何种程度上,那些在居住期间因公务或其他原因而出访的外籍人,是否应被统计在“连续性居住”的类别中,以上界定中并未明示。第三,要求居住“一年以上”的表述也存在着问题,因为许多国家的签证刚好是不超过12个月。按期离境者,可能在“客观事实”上属于长期移民,但却不符合概念界定要求。有鉴于此,各国政府纷纷进言,建议对“国际移民”概念再次商定和修改。所以,在1998年联合国新解释中规定:(1)“国际移民”是指“任何改变日常住址的人”。(2)长期移民(long-term migrant)是指“迁入非原住国家超过12个月的人”,其中包括欧美国家外来移民中的家庭团聚者、自由定居者、就业类移民、投资类移民、退休类迁移者以及按照难民法入境并获得永久定居资格的人。短期移民(short-term migrant)是指在非原住国家居住3~12个月的人,其中包括国际留学生、接受技术培训的人员、短期劳工、外交官和国际组织官员等。(3)若因度假、休闲、探亲访友、商务或医疗而临时出国者,或者是因就业通勤而合法跨越边境的劳工、因公务或其他原因的过境者以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因其“日常住址”未变,所以属于“非移民”(non-migrant)范畴⑤。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联合国提出的移民新概念的改进之处值得称道:(1)它以“日常住址”变化为依据,确定了移民与非移民之间的界限,指出了移民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差异。(2)界定的出发点由原来的“事前打算”改为“事后结果”,尤其是对“长期移民”和“短期移民”概念的区分比以前更加明确,实践上的操作性更强。(3)新概念中注意到了那些以非移民身份入境后又适时调整身份转化为移民的现象,因而它要求各国统计这类移民入境的时间、身份、获得移民资格的时间及其原因等数据。这样可以对其入境当年的长期移民、短期移民以及非移民类人数统计做出相应调整,进而使统计数据更加精准⑥。当然,作为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国际机构,联合国提出的移民新概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它站在迁出国家的角度,将“国际移民”看作是一种个体或集体的单向迁移,认为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者就是长期移民。然而从迁入国家角度看,一个人从A国迁出后,在B国居住不到3个月后迁入C国,半年后又从C国迁移到D国。这样,在迁入国家的统计中,这位迁移者属于“短期移民”。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从A国迁出后,在B国、C国和D国分别居住一年以上,就有可能被当作“长期移民”而重复统计。无论属于哪种结果,统计数据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⑦。
比较而言,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是目前世界上国际移民领域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机构。该机构的移民概念中既吸收了联合国概念中积极合理的成分,也参考了欧美学界的一些最新成果。在它看来,各国关于国际移民的概念“常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和矛盾的。迄今仍缺乏一种普遍接受的界定”。在多数情况下,国际移民概念的使用只是停留在一个国家的层次上。“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其含义和寓意也有差异。”⑧有鉴于此,它在2011年推出了全新的移民概念,因其含义覆盖的范围和层面更加全面细致,故为学界纷纷引据。例如,它关于“国际移民”概念中的核心元素,如移民与非移民、短期移民和长期移民、国际移民迁移的类型(如就业移民、定居移民、家庭团聚移民和“祖籍类移民”等)以及移民与人口流动之间的差异等,基本上与1998年联合国的界定无异⑨。不同的是,第一,它在界定移民概念时,视野更加开阔,含义更加全面。为说明这一点,笔者在此列举三例:(1)在“国际移民”的含义中,它增加了“永久定居者”(permanent settlers)——永久移民——类别,指出了其与长期移民的差异。永久移民是指合法入境并被允许“永久定居”的移民,而长期移民是指在迁入国家居住一年或更长时间的人。尽管该组织并未对这两个概念的异同及其临界点作进一步的阐释,但读者还是能品出其中的差异。(2)关于“回流移民”(return migration)的解释也颇具新意,它是指:“在另一国居住一年以上后、返回原籍国家或原日常住址的人,这种回流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非自愿的。”(3)该组织认识到了移民并非是一次性迁移行为的结果,它很可能涉及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迁移。“第二次移民”(secondary migration)是指一位外籍人进入定居国家之后的再次迁移,或者是从该国定居的社区迁移到第三国。第二,人口迁移作为移民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移民中,它也涉及到国内移民。例如,农村之间的移民(rural-rural migrants)和农村向城市的移民(rural-urban migrants)是指因贫困、生产力低下或环境恶化等原因,在农村不同地区之间,或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移民。与之相似的还有城市之间及城市向农村的移民等等,其中既有短距离和远距离迁移的人,也有包括商人、牧师和农业工人等各行业的劳工及其家属⑩。这一界定弥补了以前移民概念中的某些缺陷,移民的分类更加缜密,操作性更强。
由于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概念界定的出发点是为规范各国统计国际移民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工具,目的是追求数据的简单实用,因而其实践性特点比较突出。至于人口迁移的促成因素、历史阶段性特点及其与所处的社会形态的时代性关联等含义,就显示不出来了。
从学术探讨和社会教育功能的角度讲,通俗易懂的百科全书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工具书之一,它界定的移民概念中不仅会参考上述国际机构的解释,而且也因其吸收了成熟的学术成果,因而学术性价值更强。例如,1980年版《美国百科全书》中的移民概念,在参考1980年联合国移民概念的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它在“人口迁移”(human migration)的词条中指出:(1)“广义的移民是指个人或团体进行较长距离的、经常性迁移的行动。”何谓“较长距离”和“经常性”,它未作解释。(2)移民有国内和国际之分。国际移民的界定与1980年联合国的移民概念相同,重点强调“事前打算”而非“事后结果”。(3)关于“国内移民”概念,它又参考了美国人口普查局的规定,即迁移范围不超出一个县者,属于流动者(mover),超出一县范围者则为移民。这一界定在地理上表明了人口流动和移民之间的差异。(4)在移民概念中,除了提出“至少应有永久性的社区变更”的标准外,还包括移民生活环境(如政治制度、宗教、民族和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迁移距离和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例如,“一位农民迁至本县一座城市公寓所引起的生活状况变化,可能比一个人从纽约一座公寓迁至旧金山一座公寓的变化大得多。一个人从东柏林迁至近在咫尺的西柏林,实际上是社会制度的改变”(11)。在2002年版《美国百科全书》中,国际移民的概念与1998年联合国的概念十分相似。不同的是,它认为国际移民是一种“现代现象”,“最适合于解释19世纪和20世纪的人口运动”(12)。那么,16~18世纪的跨国移民(如德意志人、荷兰人、丹麦人和瑞典人等迁入英属北美殖民地)又将作何解释呢?它没有回答,这是其不足之处。
与《美国百科全书》相比,1984年版《新不列颠百科全书》的移民概念,也受到了1980年联合国移民概念的影响。不同的是,它对“一些社会学家将移民概念限于从一种社会制度迁至另一种社会制度”的解释提出质疑,认为“现代人往往同时参与不同的社会团体,一些社会团体的成员只集中在小地区范围内,而另一些团体(例如罗马天主教)却遍布世界。因而,有些人迁移后就不得不离开原来的社会团体,而另一些人却能在新的住地找到他原来所属的团体”(13)。类似的例子也包括迁入美国的墨西哥人和进入美国的加拿大人等等。2005年出版的《英国百科全书》,对移民、长期移民、短期移民、国内和国际移民的分类解释,对移民与人口流动之间的关系等的解释,与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界定基本相似(14)。
在中国学术界,有关移民概念和人口流动概念的研究相对较晚。在为数不多的历史学成果中,影响最大的首推葛剑雄等人编撰的六卷本《中国移民史》。他们依据对中国古代人口迁移的研究,结合国内外已有的工具书和研究成果,提出了自己的解释,认为“移民是指迁离了原来的居住地而在其他地方定居或居住了较长时间的人口,任何参加了这一迁移过程的人都是这次移民中的一员,都具有移民的身份”。在这一概念中,关于住址的变化、迁移距离和居住时间等元素,与前文述及的各类移民概念无异。值得肯定的是,作者们在界定移民概念时,还说明了人口迁移、人口流动和移民的关系,认为“人口流动”是指因求学、服役、旅游和工作而离家外出工作,其住址未发生变更,因而不是移民。至于人口迁移和移民的关系,两者迥然不同。移民是人口迁移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迁移的人口都是移民。移民只是其中符合移民概念条件的那一部分人。此外,他们还指出,移民的性质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天灾人祸等外因变化而被迫迁移的生存型移民。第二种是为在物质或精神上改善生活条件而主动迁移的发展型移民(16)。值得关注的是,方志远在其《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一书中,关于何谓“人口流动”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人口流动应该是比人口迁移更为广义的范畴。一切正在发生的有关人口地域性变化的现象,包括有目的和无目的的、有组织和无组织的、形成规模和不形成规模的、可能是永久性的或者临时性的,都可以说是人口流动,但是不能都说是人口迁移”(17)。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也试图在移民概念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但其内容仅限于对现有成果的文本解读,而不是具体的实证和理论研究,因而新意不多(18)。一言以蔽之,由于以上成果研究的对象总体上属于中国古代史范畴,世界近现代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并未在中国史学中充分地表现出来。即使葛剑雄等人的成果中,将研究的时间下限延伸到20世纪40年代,可是,以市场经济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经济在近代中国的发育并不成熟,因而其移民概念依然不能解释世界近现代史上特别是西方国家出现过的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历史问题。
相对而言,国内世界史学界的研究更加薄弱,涉及移民概念的成果寥寥可数。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田方等人编写的《国外人口迁移》涵盖了古今中外的移民问题,但其概念界定也远远不如1980年联合国的定义详细全面(19)。虽然笔者研究美国移民史已有二十余载,但对移民和人口流动的概念只是略有涉及(20)。在近年来国内的新成果中,学者们的概念界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学界的最新解释,或国际移民组织的概念,对国际移民的类型、形式和性质等问题作了尝试性的探讨(21),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更重要的是,不管是中国史还是世界史,抑或是其他学科的学术成果,前人的筚路蓝缕之功不可埋没,他们的学术积累为后世学者的研究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础。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由于种种条件限制,目前中国学界的成果中还未看到葛剑雄所说的“一种确切的、权威的、得到公认的定义”(22)。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中国与世界经济体系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经济和社会变革所引起的人口流动问题也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影响力冲击着现行的社会管理模式,需要学术界与时俱进,推出令人信服的成果,为中国今后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借鉴。这是本文的出发点之一。
二 概念界定中的几个元素
从前文中可以看出,移民概念界定的核心元素包括:日常住址的永久变化,在迁入地居住的时间,迁移距离,迁移后的生活变化及其对迁入地区社会、经济、人口、民族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等等。如果从这些元素的含义本身去理解,理论和概念的构建似乎并不太难,但若将其与世界近现代史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历史结合起来分析,则需要强调三个条件:历史语境、社会经济形态和移民作为研究对象从发生、发展到形成的历史过程。在本节中,笔者将首先从历史语境去分析,而对后两个条件要素的探讨则在后文展开。
就永久住址而言,它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栖身之地,其永久性的区位变化会影响到个体、家庭或群体的地理环境、生活方式与生活质量,并在民族、宗教和文化等方面改变其所在社区的邻里关系。由于世界近现代史上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并不同步,各国人口、国情及现代化道路的形式千差万别,因而笔者在参考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对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在宏观上将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划分为由四个层次构成的金字塔形状。其中,位于塔底的是县内迁移(或者是地方迁移),其次,由下而上的顺序依次是跨县迁移、跨省迁移和跨国迁移。在每一个层次中,并非所有的迁移人口都是移民,但多数移民都有过迁移的行为和过程。因此,移民就是迁移人口中因日常住址发生永久变更而“脱颖而出”的那一部分人。
诚然,从地理空间上看,同样是移民,其迁移距离差异甚大。那么,迁移距离的最低限度究竟应保持在何种程度上才能算得上是移民呢?前文述及的英国学者雷文斯坦曾经将县内迁移的人口叫作地方移民,将跨县迁移的人叫作短距离移民,将在非相邻县之间迁移的人叫作远距离移民。但是,美国人口统计中将县内和跨县迁移行为的人口界定为“县内流动者”(same country movers)和“跨县流动者”(different county movers),而从一个州迁移到另一个州的人则被称为移民(migrant)(23)。
客观而言,在国内人口迁移中,将非相邻县和跨省迁移的人称作是移民并不会引起分歧。比较棘手的是,县内和相邻县之间的迁移者是否属于移民则容易引起歧义。因为其迁移距离太短,迁移后的生活方式变化有多大,学术上不易把握。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凡迁移距离未超出其所在教区的人,或者是从农村向本地城市教区迁移的人都不能算作是移民。理由是“教区太小,不能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同样,从附近农村或郊区迁往省级城市,没有较大地改变一个人的生活,除非其他事情,例如专业技术或者社会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移民的界定“必须考虑具体的距离或者跨越县辖边界”(24)。但是,当我们将这种现象放在世界近现代城市史的背景下去考察,这类短距离迁移的现象就需要另当别论。例如,无论是在早期工场手工业时代还是19世纪以来的机器工业化时代,人口城市化的特点是:距离城市工商业中心越近的乡村地区,最先感受到来自城市发展辐射力的影响,因而当地农村人口为改善物质与文化生活而纷纷进入城市,其身后的空缺,则由距离更远的农村地区的人口填充。这种接替过程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国家比较普遍。在19世纪英国和美国等国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将他们排除在移民范畴之外,则与移民概念界定中的“生活变化”及其“对迁入地区的影响”的元素背道而驰。一方面,正是由于人口的城市化进程,经济发达国家才率先实现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这种结构性的变化不可能都是只由人口的远距离迁移完成的。甚至在19世纪30年代到二战前的美国历史上,东北部和中西部工业化发展迅速,许多农村人口未经过迁移就成为城市居民。这种转换是通过两种方法完成的。第一是按照所在州法律规定,一个居住区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后,经过居民表决而注册成立城市。第二是中心城市边界不断向外围扩张,将相邻郊区或农村并入城市。这种做法同样在二战后的美国南部地区持续了几十年(25)。无论是因为城市扩张还是因为通过个人的迁移行为完成了由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身份转换,其生活的质变与远距离的移民是相同的:其一,从农村迁居城市后,移民与原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分离,他们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而是以出卖劳动力商品为主要生存方式的无产阶级。其二,成为城市居民后,以前农村生活时代的自由自在、我行我素、依据季节变化调整农活的劳动方式不复存在,其工作与生活节奏、休闲时间、社会公德意识、规则意识和秩序意识等等,都与整体的城市生活保持一致。其三,个人竞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以及个体与社会价值观等方面,都发生了农村生活时代不曾有过的变化。基于以上三项标准的判断,本地农村人口的城市化都有移民的含义。当然,按照这些标准衡量,战后各国出现的城市人口郊区化过程,特别是县内迁移,则不应该算作是移民类别,因为其迁移后的生活方式并未发生与上述质变相似的飞跃。
必须指出的是,移民有国内和国际之分。然而,有的西方学者认为,“移民被广义上界定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地改变住址……在迁移距离上,国际和国内移民没有差异”,因为“从一间屋子穿越大厅到另一间屋子的移动,在性质上与从印度孟买迁移到美国俄亥俄州锡达拉皮兹(Cedar Rapids)的迁移是完全相同的”(26)。还有的学者在论述17、18世纪迁移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英国人时指出,不管是统治者还是拓殖者,“其迁移到殖民地的行为实为一种内部流动,而不是移民”(27)。以上两种相互抵牾的观点中,前者忽略了国家主权的界限与差异,后者强调了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抹杀了永久住址的变化。所以,将美国独立前跨越大西洋的迁移划分为英国国内人口运动的解释是有道理的,因为迁移者的行为始终未超出英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地理管辖范围,但将迁移者归入“流动人口”而非移民的做法却与学界公认的日常住址变更作为移民概念界定的核心原则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在已有的国内成果中,只有少数成果关注到另外一种类型的国际移民:因国家主权变更而被动地改变国籍的移民(28)。其实,在美国历史上,因为领土主权变更而导致移民国籍发生变化的实例不胜枚举。例如,在北美独立前,迁入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英国人,与1763年以前迁入加拿大魁北克的法国人和1652年以前迁入新阿姆斯特丹(今纽约和新泽西)的荷兰人,在身份和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尽管其迁移距离属于洲际性质,但因迁移范围未超出其所属的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属于跨越大洲的“国内移民”。但是,在1652年英荷战争之后,迁入该地区的荷兰人就不再是荷兰的国内移民了,而是迁入英国主权下的国际移民。同理,在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后,迁入魁北克的法国人也不再是法国国内移民,而是属于迁入大英帝国主权之下的国际移民了。同样,当英属13个殖民地宣布独立并建立了美利坚共和国之后,那里的居民不再是英国臣民,而迁入之英国移民不再属于英国国内移民的范畴了,而是属于迁入美国的国际移民。在1803年美国购买了法属路易斯安那之后,该地区的居民就不再是法国公民,而是美国公民。迁入该地区的美国人属于国内移民,而迁入之法国人则为国际移民。类似的例子也体现在19世纪40年代得克萨斯、加利福尼亚、亚利桑那和新墨西哥等地区的领土主权和居民国籍身份的变化上。这一地区原本属于墨西哥,其国民因国界变更而被一分为二,分属于美墨两国,其流动因跨越国界而具有国际性质。与此相似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在欧盟成立之后,其成员国公民的迁移不再被认为是“国际移民”,而是其成员国的国内移民(29)。
与日常住址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国际移民中,人口在迁入地区居住多久才能算得上是移民?如前所述,按照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界定,凡居住3~12个月的人被称为“短期移民”,而居住满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移民属于“长期移民”。但是,如果站在迁出国家和迁入国家两个角度分别观察和统计,结果大相径庭。从迁出国家的角度看,只要迁移者出国一年以上者都属于已迁离家乡的移民。但若站在迁入国家看,不管迁移者属于何种类型,都有可能被重复统计。所以,“很少有国家在统计中严格奉行”上述规定(30)。例如,荷兰政府规定,任何一位外籍人入境后居住超过120天就属于“外来移民”(immigrant),而迁居国外并居住超过240天,则属于迁出移民(31)。那么,在国外居住若干年之后再回国的荷兰人又将如何统计呢?他(她)是荷兰的国内移民还是一位“外来移民”?对于这类问题,有的学者做出回答,认为某一国居民“在国外居住一年或数年以上、返回国内后就是一位外来移民”(32)。如果用这种观点衡量在海外学成归来的中国留学生恐怕难以服人。尽管他们在国外读书期间受到了所在国家语言、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但是他们并未放弃自己的民族语言、习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同理,在中国求学的美国留学生毕业后返回美国就不再是美国人而是“外来移民”吗?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对比美国和加拿大跨境移民的统计,以窥探联合国和美国移民概念在实践上的悬殊程度。例如,在1971~1980年,从加拿大迁居美国的移民是17.63万,而按照联合国定义的统计是50.47万。在相同的年份,从美国迁移到加拿大的移民是17.86万,按照联合国定义的统计是34.02万。再如,在1981~1985年,从加拿大迁移到美国的移民是7.76万,按照联合国定义的统计是24.52万,从美国迁移到加拿大的移民是4.06万,而按照联合国定义的统计是13.32万(33)。由此推而广之,那么,在欧洲乃至全世界的跨国移民统计数据的差异就有天壤之别了。
此外,如果将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移民概念与美国移民政策史进行对比,其差异判若云泥,令人诧异不已。在1900年以前,由于美国奉行了自由放任的移民政策,所有健康白人和部分亚洲移民(劳工除外)都可以入境。只要他们愿意,就可以在入境的第二年向当地政府或法院申明入籍意向,然后再按照美国移民归化法规定申请入籍。但根据美国国会在1906年的规定,凡申明有意在美国定居的外籍人被划为“外来移民”。他们在美国居住一年以上就获得了永久居留资格。而无意定居者则为“非移民”。那些曾在美国居住或已入籍的外籍人,若其出境,返回美国时也被纳入“非移民”之列,以免被重复统计(34)。从20世纪20年代美国开始限制外来移民时起,美国国会将国际移民分为“限额移民”和“非限额移民”。限额移民是指按照美国国会规定的限额制度入境的移民。而非限额移民是指那些入境时不受年度限额限制的移民。在1921~1975年间,由于美国对西半球国家实施自由移民的优惠政策,该地区各国移民只要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符合美国政府规定均可入境,他们属于“非限额移民”。可是在1930~1945年恰好是经济大萧条和二战时期,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国内救济福利等方面的考虑,对外来移民的界定和统计更加详细,因而下列人口也被统计在“外来移民统计”数据中:(1)入境后居住长达6个月以上的人和那些离开美国长达6个月的外籍人。(2)入境时缴纳人头费的外籍人。(3)按照法律要求在入境时持有移民签证或再次入境许可的外籍人。(4)那些从海路到达夏威夷或者其他的美国海外领地的外籍人。(5)那些表明要在美国陆地口岸出境的外籍人(35)。显然,上述外籍人中,既有过境者,也有因种种原因离开美国长达6个月以上的人。他们被统计在册显然是被重复统计。自1952年起,美国国会又设立了“非移民”概念,凡探亲访友者、留学生及其配偶和子女、旅游观光者、外交官及其家属,交换协议执行者、跨国公司代表、投资者、北约国家的官员等等,都属于此类。其中,外国留学生、临时劳工、访问学者和实习医生等可以在美国居住的最长时间达到六七年。若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移民概念界定,他们都属于“长期移民”,可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他们都不是移民,因而无权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待遇(36)。2006年,美国国会预算局一份关于移民政策的报告中这样写道,在美国,“外来移民”是指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被允许入境的外籍人。他们可以就业,并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因此,他们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又被称为“合法永久性居民”。那些按照学生、外交官、旅游者、商人或者探亲身份入境的外籍人,都被称为“非移民”(nonimmigrant),他们入境时持有的签证属于“临时居民”性质。尽管其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可能是3年或6年。他们在签证有效期结束时必须回国。如果他们要成为美国的永久性居民,则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申请永久性移民和美国公民的资格(37)。这些事实表明,探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移民,需要从具体的历史语境出发。如果按照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移民概念去机械地解释历史,就会寸步难行。当然,美国与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移民概念差异之大,也与各自概念设计的出发点不同有关。美国的移民概念是基于移民入境统计和长期管理的理念上设计与完善的,其深层次的思考是利用外来移民满足美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不同时期移民入境的规模、来源、类型、文化构成等方面都是与当时美国国家利益不同层面的有效对接。反观联合国与国际移民组织的概念,其动机主要是通过各国提供的统计数据,观察全球化进程中移民和人口迁移的总体状况。至于人口迁移行为结束之后的事情(如移民在迁入国家融合和同化等问题)并不是这些机构关注的重点。
不过,美国与上述国际组织关于移民概念的差异还折射出另一个问题:何谓移民?不仅各学科之间存在着差异,而且在当代社会现实与历史之间也存在着差异。上述国际机构的移民概念是基于现实而非历史发展考虑所做出的界定,其中有许多在历史实践中无法解释的问题。从历史学角度看,上述国际机构的界定只能算是“理论上的概念”。但反过来说,我们又不能因为其缺陷而弃之不用,因为这些国际组织是国际上少有的能提供国际移民数据的权威机构。没有它们提供的数据,我们就无法了解并把握战后以来国际人口迁移的动向。更重要的是,它们提供的移民统计数据在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和地理学等学科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于历史学科的研究也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提供的移民概念和统计数据,在国际人口迁移的研究中依然不可或缺。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外学界在界定移民概念的时候,判定迁移者是否属于移民的另一个标准是:当人口从一个地区迁入另一个地区或国家后,是否对迁入地区或国家的人口增长、经济发展、文化变迁、民族和宗教结构等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论述。第一,在宏观上,无论是在国内移民还是国际移民中,这个元素的作用都比较明显。例如,在国际移民中,正是由于1600~1940年间持续不断的欧洲白人移民,才出现了欧洲白人分布在今天美国、加拿大、中南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格局。也正是19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列强从事的贩卖黑奴的活动,才奠定了现代史上非洲黑人散居在非洲之外的地理格局。同样,19世纪上半期开始“苦力贸易”和之后长达百年的移民潮,使亚洲之外的许多国家也出现了亚洲裔社区。在二战后,当美国国会废除了移民政策中的种族歧视条款之后,随着亚洲移民的增多,亚洲也成为美国外来移民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果没有战后开放性的移民政策,21世纪初的欧盟各成员国就不会成为仅次于美国之后的世界上第二个外来移民最多的地区(38)。更重要的是,从民族结构上看,“战后国际移民对西欧的影响之深刻,肯定不亚于……工业化时期因为内部人口移民所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外来移民到来后所形成的少数民族社区,几乎在西欧每个城市区域都能感受到”。至于这些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和种族结构等方面,不管是通过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外来移民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9)。第二,从民族群体的层面上观察,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许多西方国家学者的研究中,频频出现“散居者”(Diaspora)的概念。这一现象的出现其实就是移民对迁入地区产生的标志性影响之一。从学术界关于“散居者”概念看,其解释也不再局限于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它也包括那些所有“居住在祖籍之外的人口”,如居住在中国之外的华人、居住在印度之外的印度人、居住在菲律宾之外的菲律宾人、居住在土耳其之外的土耳其人等等。由于“散居者”在心理上和情感上认同“相同的民族祖先”,因而他们仍然与世界各地的本族同胞保持者各种联系,并在经济、文化和国际政治舞台上“十分活跃地积极参加各种组织”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在多数情况下,他们的活动都能在不同程度上折射出“散居的民族成员彼此之间、他们与东道国之间、与他们的祖籍以及与国际要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40)。第三,从个体层面看,移民完成迁移后对迁入地区的影响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例如,在战后进入美国的亚洲技术移民中,有许多是在美国完成高等教育的留学生,也有不少人是作为临时技术劳工入境后在美国工作了六七年。他们在获得移民资格之前,对美国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方式等有了较深的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其在美国生活所需要的“美国化”过程。所以,他们在选择住址时,并未选择本民族社区,而是进入了与主流社会融合程度较高的郊区(41)。
总之,在以日常住址变化为标准的判定中,凡迁离故乡者都是移民,不管其迁移距离有多远,只要生活方式或者思想观念发生质变,均属移民的范畴,即使在迁出祖籍多年后返回原籍的人也是如此,这其中不仅包括返回祖国的外国留学生、劳工和移民,也包括跨县(省)迁移的各种国内移民。
三 移民、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的关系
如前所述,世界近现代史上各国的人口迁移可以分为县内迁移、跨县迁移、跨省迁移和国际迁移。每一横向层面上的人口迁移中,都会衍生出相应的移民类型:短距离移民、长距离移民、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在纵向层面上,每个层次上的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在逻辑上彼此相连,相互影响,结果在广阔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向性的、多层次的、不间断的人口迁移与流动。这种波澜壮阔的人口运动,是古代中西方社会发展中所不曾有过的主要特点之一。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世界近现代史这一特点的含义。
首先,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上,以市场经济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是一种充满流动性的社会经济机制。它滥觞于为追求利润而面向市场需求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吸引了更多的金融资本,而资本投入的增加意味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增加,进而又推动了劳动者与其以土地为标志的生产资料的分离过程,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以出卖劳动力为主要特征的无产阶级。他们为谋生,被迫从农村流向就业机会较多的工业地区和城市,或者是流向海外有利可图的地区。随着现代资本主义从欧洲向全世界的扩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进入高速发展和日益成熟的阶段,相应的人口流动规模更大,地理范围更加广阔,劳动力构成也更加复杂,形成了列宁所说的“工人的全面流动性”(42)。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工业化国家的国内与国际人口的迁移并行不悖,全球范围内的人口流动因此更加频繁,其规模也达到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例如,到2002年,居住在出生国之外的人口超过1.75亿,占世界总人口的3%,其中60%以上居住在发达国家,欠发达国家占40%。制定移民出入境政策的国家数量也从1976年的150个增至2002年的193个(43)。因此,可以说,一部世界近现代经济史就是一部劳动力、资本、商品和信息不断流动的历史。
为什么美国不再是全球创业家首选的移民目的地了?
文/Amy Feldman 美国复杂冗余、政治色彩浓郁的移民系统成为了阻碍外国企业创始人定居的路障。眼看着20多个国家用创业签证等福利吸引他们,美国恐会失去全球人才竞争中的优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年前,Sendbird联合创始人John S. Kim从家乡韩国迁至旧金山
其次,不同时期的移民具有其历史属性,其规模、波及范围、结构上的复杂性和类型等变化,都与不同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密切相关。例如,在近代工场手工业时代,在英国、法国和北欧国家,除了各国向北美洲的移民以外,各国国内的人口迁移活动也很壮观,它不仅存在于农村之间,而且在农村和城市之间也颇为引人注目。由于工业生产的动力来源受到季节变化的影响,加上生产活动的分散性、交通条件的脆弱性等因素的限制,人口流动的水平比较低,迁移的距离和整体规模也比较有限。人们迁移的距离一般不超过241.4千米,绝大多数人限于20千米的范围以内,所以,整体上的城市化发展步履蹒跚,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出现退化与反复的现象(44)。
1800~1940年的近一个半世纪是以机器工业生产为标志、以工厂为主要生产单位、以城市为平台和市场的“聚集性生产”模式的时代。在此期间,不仅美、英、德等主要国家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而且还进入了以福特式机械化生产流水线为标志的时代。由于这个时代的能源动力转向煤炭和电力,特别是其用于工厂生产、航海运输、陆地交通等领域以后,劳动力、商品和信息的流动性骤然加快,规模也空前提升,因此,人口的流动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在19世纪中期,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都有国内与国际人口的迁移。就国内而言,各国都有农村不同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以及城市之间的人口流动。在英国,人口流动的主要方向是城市,迁移模式是从农村到附近城镇、再由此向附近的中等规模城市和大城市迁移。这种“逐级递进”的迁移特点在1911年英国5000人口以上的城市中非常突出,其中多数城市的居民中,一生多次迁移的比例超过其所在城市人口的30%以上(45)。在同期的法国,由于农业经济中的小土地经营特点十分突出,工业化进程十分缓慢,所以人口流动的季节性特点也比较突出。许多人在农忙时节返回农村,农闲时节进入城市。这种巡回性的流动到19世纪后期才逐渐转化为以城市为主要目标的迁移运动。在1861年,居住在外省的法国人占其总人口的11.3%,到一战结束时已经达到25%(46)。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人口的城市化速度明显落后于英国和德国。从国际移民层面看,虽然永久性移民在1820~1940年也进入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时代,迁离欧洲的白人超过5600万,其中2/3流向美国。但是,最为鲜明的变化是,在19世纪后半期跨国迁移季节劳工中,英、法、德等主要国家不仅有其国内劳工,而且还有来自相邻国家的季节劳工。在法国波尔多地区就有来自葡萄牙和意大利的劳工,英国有爱尔兰的劳工,德国易北河东部地区有波兰劳工(47)。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时期还出现了季节劳工跨越大西洋的流动。每年11月份,不少意大利农民到南美洲后,在科尔多瓦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做工,然后在下一年度的5月份返回皮埃蒙特地区从事春耕。威尼斯的建筑工在每年3月份到美国,10月份返回家乡。英国的油漆工在春季到美国,夏季到苏格兰,然后又在狩猎季节到英格兰。目睹这一现象,有的学者发出了“无产阶级在全球奔跑”的感慨(48)。甚至在迁入西半球国家的移民中,还出现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回流移民”(return migration),其比率占19世纪90年代迁入美国移民中的45%。从其国别看,回流移民占迁入美国的英国和意大利北部移民的48%、葡萄牙和波兰移民的33%、德国移民的20%、爱尔兰移民的17%和犹太移民的6%(49)。在1904年进入美国的意大利移民中,有10%曾经在美国居住过,属于第二次移民(50)。这种变化表明,海上交通条件的改善使17、18世纪跨越大西洋的单向航行时间由两个月左右缩短至19世纪末的一个星期。没有交通条件的革命性变化,这种惊人的跨国流动是不可能的。这就是19世纪后期国际人口流动中不同于近代早期的主要差异之一。
在1945年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由于发达国家经济由以制造业为主体的机械工业化向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体系过渡,其空间变化就是由中心城市向郊区和交通便利的农村地区转移,相应地,战后各国都出现了人口的分散化迁移模式。例如,战后美国城市就出现了产业和人口同步向大都市区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两者的分散化之所以成为可能,主要归因于通讯和交通条件的革命性变化。航空运输业的崛起大大缩短了国内和国际迁移时间,而家庭汽车的普及及其速度和舒适性的提高,又使其成为中短距离迁移的有效工具。驾车日行千里已经不再是一种神话。在这种背景下,欧美发达国家的人口迁移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以美国为例,其人口流动表现为:(1)在国际移民层面上,2000年居住在美国的外来移民超过3500万,绝对人数居世界各国之首(51)。(2)在美国国内,人口流动的比率始终保持在30%以上,如果扣除外来移民,土生美国人的流动率平均在1/4到1/3之间。每一个县、每个州和每个地区,始终存在着双向和多向性的人口流动,流动的特征是由近及远,梯级推进。在每个年龄段的人群中,第二次迁移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3至1/2之间。从迁移的距离看,迁移距离越远,人数越少,大多数是在本州内的迁移。在各地大都市区,总体流向是由中心城市向郊区迁移。到1970年,居住在郊区的人口分别超过了中心城市和非大都市区的居民人口,占美国总人口比例的37%。在地理区域上,美国人口流向表现是从东北部和中西部地区向南部和西部的流动。到1980年,西部和南部地区居住的人口首次超过东北部和中西部地区,成为美国人口最密集的区域(52)。与美国相比,战后欧洲也同样经历了丰富多彩的人口迁移和流动。例如,在国际移民方面,战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和北欧国家,其向美国和加拿大的移民日益减少,而各国都出现了大规模的外来移民,其中多数是来自各国前殖民地或前占领地区。例如,英国的外来移民主要来自英联邦国家,法国的移民主要来自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意大利等国家,联邦德国的移民主要来自土耳其、意大利和南斯拉夫等国家。此外,各国都出现了不少亚洲移民,其中有许多是专业技术人才移民和留学生(53)。从各国国内人口迁移和流动趋势看,主要是从经济衰落地区向繁荣地区、农村向城市和中心城市向郊区的迁移与流动。战后意大利还迎来了从南部向北部的移民潮。在西班牙,人口主要流向是马德里、巴塞罗那和地中海沿岸。英国人口迁移的方向主要是从苏格兰、英格兰北部以及威尔士向东南部的流动。在法国,人口流向主要是从中央高地和东北部向巴黎盆地的迁移。与美国相同的是,各国国内人口的迁移,多数是短距离迁移,其中有2/3以上的人的迁移距离不超过48.3千米,多数属于大都市区内部的流动,只有20%的人迁移超过80千米(54)。在大都市区内部,人口增长较快的是郊区。例如,在1950~1970年英国的58个大都市区中,有47所大都市区呈现出分散化趋势(55)。在1960~1970年巴黎大都市区内,中心城市人口流失了3.63%,郊区增长了6.96%。这种趋势在70年代更加明显(56)。所以,有些西方学者提出了“逆城市化”理论,认为人口不断地从大都市区中心城市“流向更小的大都市区及其以外的非大都市区。这种变化标志着从集中走向分散,从城市等级结构整体的人口分布向规模较小的都市区的转移”(57)。尽管其中的问题值得继续探讨,但是,这种理论还是得到了联合国专业机构的肯定(58)。
以上三个阶段的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表明,在世界近现代史上的人口流动从未停息,虽然短距离迁移的人口占据多数,但迁移的距离却在不断延伸,远距离迁移的旅行时间大为缩短,跨国性迁移的规模越来越大。表现在地理空间上,就是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过程。在流动人口的类型方面,季节性劳工既来自于国内也来自于国外,而跨国性甚至跨洲性的季节劳工的出现,则是19世纪末的事情,表明交通运输条件对人类迁移的重要意义。
由于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是一个纷繁庞杂的社会运动,移民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在人口迁移的过程中并不明显。哪些是迁移人口,哪些是移民?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彼此间的界限如何划分?时人难以观察清楚。只有经过历史的沉淀,才能由后世的研究者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观察而清晰地展示出来。因此,对于移民概念的界定,既不能像数理化学科那样在专业研究中求得毫厘不差的精准,也不能是毫无根据的自言自语,而应该是在宏观和微观上对已有的史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尽可能提出比较精准,或者是接近于精准的解释。尽管如此,学理上的梳理和研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困难。一方面,从学术研究参考的资料看,存在着诸多无法逾越的问题。例如,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国、美国和法国开始统计其人口状况。德国是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其他国家更晚。在官方统计资料形成之前,特别是16~18世纪的人口流动资料不仅分散,而且不完整,后世学者的研究需要从教会、港口城市、地方法院、监狱和报纸等机构与媒体收集,其资料收集的标准不同,时间范围不一,形式多样,因而学界所能查阅到的资料支离破碎,从中得到的解释也难以折射当时社会的总体与一般状况。许多具体人群的迁移和流动,都只能是学者依据对资料的解读和以历史知识为基础的想象去解释。除了历史的“隔膜”以外,在研究国际移民的时候,还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障碍——由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李剑鸣教授所说的“文化隔膜”,所以,研究中常有“隔岸观景”的感觉(59)。即使是在现当代,各国国内人口和国际移民的概念解释差异也非常悬殊。例如,联合国专职官员依据1976年移民概念,分别对1977年和1989年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该概念应用之后出现诸多混乱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不少国家都在统计中无法区分长期迁入与迁出移民与一般出入境者的差别。在非洲地区,能提供出入境总数但无法区别长期迁入和迁出移民的国家由1977年的11个下降到1989年的5个,能提供部分数据的国家从18个减少到6个。在加勒比海诸多岛国,能提供出入境人口总数但不能区分长期迁入移民与一般旅行者的国家,不到该地区国家数量的50%。在亚洲,能提供长期迁入和迁出移民数据的国家和地区基本未变,但只能提供总数的国家和地区,类似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和以色列等,都能提供长期迁入移民数据,但关于长期迁出移民的数据残缺不全。大洋洲地区,能提供比较完整的永久移民迁入和迁出统计的国家,从1977年的9个下降到1989年的4个,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可以提供比较完整的数据。有鉴于此,该报告指出:“很难确定联合国公布的数据是否与1976年建议中的界定完全一致。”(60)在20世纪末期,欧洲国家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边境口岸统计、管理机构的记录,外籍人口管理记录、国内人口登记制度、部分抽样调查。由于各国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统计时段不一,统计概念千差万别,移民中的许多问题,尤其是移民过程,都无法体现出来。已有的数据“只能说明国际移民中的不大确定的那一小部分,而且很难从中获悉大致估计的国际流动性”(61)。同样,联合国采集数据主要来自各国提供的人口出入境管理注册、签证发放、就业许可和居住许可等出入境记录、边境数据(包括入境口岸统计数据)和家庭抽样调查为核心的人口统计。“不幸的是,没有哪一种单一的数据来源,能够反映日益增长的国际人口运动的复杂性。各种不同的数据产生了不同类型的移民数据,各自有着自己的优长和局限。”同时,“由于数据的采集是为满足具体的行政需求,它们并不能反映实际的移民规模”。尽管不少国家都在确定人口统计,但多数国家的人口统计往往是每十年进行一次,因而在人口统计间隔期,数据上的缺陷致使其根本无法满足政策制定方面的需要。在国际移民方面,制约统计数据的核心因素是移民概念。各国之间关于何谓移民的概念界定差异“构成了国际移民统计中不一致性的关键根源”。各国的统计数据都是以自己的概念界定为依据的,彼此之间“几乎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并使其在国际上具有可比性”。即使是联合国在1998年制定出了新的移民概念,但是,“迄今为止,很少有国家在统计中严格奉行这样的界定”。由于“各国在统计国际移民数据的时候,都在使用不同的界定和数据来源,结果是数据中缺乏国际可比性。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列举国际人口流动性特点的准确性方面存在着困难”(62)。数据上的混乱与不完整性,必然会对学术研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再从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之间的现实逻辑看,彼此间的节点模糊不清,难以区分,往往有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远观形似,近看模糊不清。首先,除了前文论及的移民概念界定的差异所带来的困难之外,语言上的模糊性也会影响学者的判断。例如,在英语中,与人口迁移和移民关联程度最高的核心词是migrate,其词义可译为“迁移”或“迁徙”,是指人或动物在空间移动的动作。相应地,migrant就是指有迁移行为的人或动物,不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其性质都是相同的。而migration则是指个体或群体的空间移动过程或者状态。这就是说,作为一组动词,其含义是相同的,均指人口的“空间移动”,强调人口的迁移动作和行为,表现在移民概念上就是指从一地向另一地移动的过程。但作为名词则是指一种社会状态和现象。那么,在何种条件下,migrant是指迁移的人,在何种条件下是指完成迁移行为的移民?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往往给学者在概念辨别上增添不少困难。例如,笔者在查询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关于移民概念的时候,两者都频繁使用了migration和migrant字样。它们既指国内人口为改变住址的迁移过程,也指有这种行为的跨地区流动,或者是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63)。可是,《美国百科全书》对migration的解释中就认为,它是指一种“表述人类运动(human movement)的更加广泛和模糊的术语”,包括迁出者(emigration)和迁入者(immigration),也指一国之内大规模的、连续性的人口迁移运动。它列举的实例中既有移民,也有季节劳工,还有历史上的殖民、入侵(invasion)以及“被迫流亡”(forceful extrusion)而迁移的人,甚至也指“散居者”(Diaspora)等,可是这些人不都是移民。这就是说,“在使用这些术语的时候,很难做出绝对的区分,而且,语义上的重叠屡见不鲜”(64)。例如,在migrate,migration和migrant词汇中,都包含着“迁移者”“有迁移行为的人”和“移民”。在migration和migrant前面加上定语,就代表着一定的属性,例如“无证件迁移者”或者是“无证件移民”(undocumented migrant),就是指无证件地进入非原住国家的人。至于“商务移民”(business migrant)或者是“商务迁移者”,则是指要进入异国就业市场的人。他(她)可能是短期劳工,也可能是作为一种过渡而最终要转化为永久移民的外籍人。而“循环迁移”(circular migration)也可以被翻译成“环流移民”,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人口流动(fluid movement),其中包括短期或长期的人口运动”(65)。这些例子表明,具有“广义人口流动”含义的migration,何时指“移民”或“迁移者”,需要读者在具体的语境下自行拿捏。毕竟,从“迁移者”向“移民”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为并非所有的“迁移者”都是移民。可是,在英文的书写中,却常常是一个相同的单词。
更重要的是,上述分析显示,(1)人口迁移是指广义上的社会现象,而迁移人口则是指具体的有迁移行为的人。判断他们与移民之间差异的关键是其日常住址的变化。尽管并非所有迁移的人都会成为移民,但除前文述及的部分农村人口未经迁移而成为城市居民的例子外,多数情况下的移民都经历了迁移过程。所以,移民不是一种孤立的偶然现象,而是孕育于人口迁移过程之中,是人口迁移的结果。(2)从广义上看,migration也有人口流动的含义,其中包括但又超出了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所认定的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的范畴。换句话说,在概念上,人口流动主要包括地理上的迁徙、职业上的纵向升迁和横向跨行业流动。空间流动是指居住地址因人口迁移而发生区位转移,其中包括县内迁移、跨县迁徙、国内和海外迁移。这就是说,人口流动的概念更加广泛,它不仅包括移民和迁移的人口,而且还包括这两类人口之外的其他五大类人口:一是指海外驻军、经商、就学、文化交流或在政府驻外机构担任职务的人口。二是指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认定的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经商、公务、治病疗养或宗教朝拜的人。三是指欧美国家人口统计中,日常住址的迁移没有超出所在县的个人或群体,其中也包括战后欧美国家出现的从中心城市迁移到同一大都市区郊区或非大都市区的居民(66)。四是指某些行业的工作人员,例如与空姐相似的航空工作人员,铁路交通和公路交通运输人员,因从事远洋运输而长期在外的海员等,其他职业中还包括渔民、地质勘探工作者和一些仍保持某种原始状态的游牧民族。大都市区每天往返于住址和工作地的自驾通勤人员也属于流动人口之列(67)。五是指因工作通勤而经常跨越两国边界的人员。他们的日常住址在一国,但却进入另一国工作,属于跨越国界的巡回劳工(itinerant worker)。这种现象存在于美国与墨西哥、美国与加拿大、法国与比利时、法国与意大利以及法国与德国之间(68)。甚至在美国与墨西哥之间、法国与比利时之间、法国与德国之间等,还存在着一些“跨国社区”(Transnational Communities),经常来往于两国的居民会讲双语,穿梭于两种文化之间,甚至在两个国家都有住宅,并且谋求一种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69)。总之,以上所有日常住址没有永久性迁移的流动人员,都属于人口流动的范畴,移民与有迁移行为的人口只是人口流动中的组成部分。总体上的人口流动又是世界近现代历史上市场经济社会流动性中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有的西方学者将以上人群纳入“流动性”(mobility)一词的含义中。在他们的界定中,除了人口的空间流动以外,还包括人口的职业流动,其中既有从职业低层向高层的流动,也有从高层向低层的流动,既有在同一工作地的纵向流动,还有异地升迁的横向流动(70)。当然,流动性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其中还包括物质生产中的资本、商品、信息和商业服务等内容。没有这些内容,市场经济社会的流动性就无从谈起。
总之,移民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孕育于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之中。无论是地方移民和跨县移民,还是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每个层次的移民背后,都有着相同层次的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尽管人口流动的含义更加广泛,覆盖了所有具有迁移行为的人,移民和人口迁移也只是人口流动中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移民、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加上多数人从人口流动和迁移人口到最终演化为移民,需要一个反复迁移的过程才能完成,所以,移民的过程是一个相对的历史过程。
四 移民的类别、形式与过程
如前所述,无论是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概念界定,还是国内外面世的成果,都会涉及到人口迁移和移民的类型(71)。厦门大学李明欢教授在界定移民类型时,按照迁移的数量、距离、动机、法律、时间和身份共6种元素分门别类地逐一详列。在以数量为基准的类别中,有个别迁移、小群体迁移、大规模迁移等。在以动机为基准的迁移类别中,有生存型迁移、发展型迁移、自愿迁移、被动迁移等。而在以身份为基准的类别中有独立迁移、依附迁移、工作迁移、家庭团聚迁移、学习迁移等。接着,她对每一类界定作了阐释和说明(72)。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类别的概念界定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命题,即移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他们在迁移中的身份只是说明了其迁移的动因、性质、形式和特点等,是其社会身份和政府统计中需要识别的标签,是学者对其背后的社会进行深层次探索的符号。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是长期移民还是短期移民,也不管是非移民类的巡回劳工还是探亲访友者,所有迁移者要最终成为移民都可能会经过一个辗转的过程。若属于国际移民,则可能会根据迁入国家的法律要求,面临着身份的转换。有些人甚至在最终确立自己的永久性住址之前,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迁移数次。这就是国际移民组织所说的“辗转型移民”(step migration)(73)。
笔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并非是要否认世界近现代史上通过一次性迁移就完成全部过程的移民。在17~18世纪被贩卖到美洲的非洲黑人移民中,有许多人来自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等非洲中部西海岸地区。他们有些是部落冲突后被当作俘虏出卖的,有些是被白人绑架而来的,还有些是从内地奴隶贩子手中买来的。换句话说,在离开非洲之前,有些人有过迁移行为,有些则是在当地直接登船后被运往美洲(74)。再如,在17、18世纪从英国到北美殖民地的契约工中,既有在英国国内辗转迁移的人,也有些是从伦敦、利物浦和布里斯托尔等城市直接登船后来到北美的。在来自爱尔兰和德国的契约工中间,不少人在国内迁移了多次(75)。大量史料显示,在世界近现代史上,从人口从迁移到最终成为移民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概而观之,其表现形式可概述如下。
其一,在自愿迁移的发展型移民中,其迁移过程最短耗时一年,长则数年或十多年,有的甚至还因为某种外在的条件限制而长达数十年。这种长时段的迁移过程,在国际移民中更加突出。
一个例子是近代早期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季节性巡回劳工。他们每年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路线巡回流动,经过多年的循环往复,最终在城市定居。在近代早期的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存在过季节劳工,这是原工业化时代人口迁移的主要特征之一。更重要的是,欧洲城市的建设就是通过季节性劳动发展起来的。在1850年以前许多农村地方,当拥有的土地不能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时,许多农民就通过在城市打工来补充收入,甚至用挣得的收入来帮助家庭的农业生产活动。例如,在法国里昂西南部的圣艾蒂安(Stéphanois)峡谷地区,男性可以在当地从事收割,之后又进城从事纺织业生产,就像中央高地的矿工一样,该地区的矿工和金属生产工人通过维持作为农民和工人之间的平衡,帮助当地城市的企业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在城市,强烈的就业不安全感迫使许多劳动力频繁迁入或者迁出城市。在各地城市的许多行业中,建筑工人和金属工人等流动性较高,几乎60%的劳动力处于流动状态(76)。
另一个例子是20世纪国际移民中的家庭团聚移民。这类移民是为寻求与家人的团聚而迁移的,其迁移动机和目的地等要素都十分清楚。从迁入国家看,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确立移民限额制度时开始,其限额分配类别中就专门设立了家庭团聚条款和限额:凡是美国公民和合法外侨的双亲、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都可以申请入境。到二战后,随着美国移民政策的调整,移民法中的家庭团聚条款被保留下来,其所占年度移民限额一直保持在50%(1952~1965年)到70%(1965~2014年)的高度。可见,家庭团聚在美国移民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按照该条款入境的移民中,有些是美国土生公民与外籍配偶在海外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有些是归化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s)或者合法外侨的外籍双亲、配偶、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由于当时美国国会将移民限额主要分配给西北欧国家,东南欧移民受到严重限制,而亚洲移民在1924~1943年被限制在美国大门之外。虽然在1943年美国出于打败日本法西斯的需要,废除了1882年颁布的排华法,每年给予中国105个移民限额,1945年美国国会又允许给予印度和菲律宾同样的优惠,但是,对于这3个国家的寻求家庭团聚的移民而言形同杯水车薪。移民要申请到入境签证,有的人需要等待3~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而那些仍然被排斥在美国国门之外的亚洲国家的国民,他们与其在美国的亲属的团聚依然遥遥无期。虽然美国国会在1952年移民法中也给其他亚洲国家每年100名移民的限额,但是,限额少而申请者多的矛盾,成为许多亚洲移民无法逾越的障碍。只是到1965年美国废除了种族歧视条款以后,亚洲移民才能平等地进入美国。即使如此,作为个体,从排队申请到家庭团聚的签证,也要等待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77)。
其二,许多移民离开家乡之前,仍然打算返回家乡,但最终结果却事与愿违,成为客居他国的移民。这类现象在19世纪的华工身上体现得非常突出。自加州发现金矿后,许多华工单身赴美淘金,其家属仍然留在中国。从1853年到1880年,有近23万华工进入美国,但在1880年美国人口统计中,华人不过10.4万,占总数的45%(78)。显然,多数华人已经不在美国,他们要么因为生老病死而命丧他乡,要么是返回了中国(79)。
还有些人在迁移前,目标并不明确,而是在迁移中寻找机会并完成了从非移民向移民身份的转换。例如,二战后进入美国的难民、国际留学生和临时劳工,就属于这一类。
就难民而言,按照《美国百科全书》中的界定,因为天灾人祸而被迫离开家园的人(包括难民)都不是移民。因为他们并不打算在新的国家定居,而是希望最终能返回自己的祖国(80)。这种说法适用于战后许多国家因为战乱而逃离家园、战争结束后返回家园的难民。可是,从战后美国移民史的角度看,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冷战时期美国及其盟国为了培植反共势力,运用各种手段蛊惑人心,然后又打着人道主义旗号,安置了大量的反共人士。他们在美国经历了近两年的政治鉴别后,多数获得了永久定居美国的资格。接着,他们的家属又以申请“家庭团聚”移民的身份入境(81)。
再以国际留学生为例。在二战前,美国并未制定允许外国留学生移民美国的政策,加上当时留学美国的外国学生人数较少,因而留学生移民问题并未引起学界太多的关注。在战后,随着冷战的加剧和赴美留学生人数的增多,美国国会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放宽了外国留学生移民美国的政策。此后到21世纪,国际留学生学成后滞留不归的数量和比例越来越高,并成为当代美国技术人才的主要来源之一。从留学生向移民身份的转换中间至少经历了六七年或者更长的时间,而他们与其家属的团聚的时间甚至更加漫长(82)。
其三,打算移民国外,但是因为政策限制等因素而无法达到法定移民条件的非法越境者,其中包括无证件或持伪证件入境的移民、持有合法证件入境后逾期不归并非法定居和就业的人(83)。他们自从入境之日起到被所在国家政府赦免,再到获得合法永久定居的资格,在迁入国家居住了数年或十多年。例如,在1965年美国开始有步骤地对美洲国家实施限制性的移民政策之后,来自墨西哥、加勒比海和中、南美洲等地区的非法移民日益增多,其中既有从边境偷渡的无证件者,也有持合法证件从入境口岸合法入境但是逾期不归的探亲访友者、旅游者、商务工作者,等等。到80年代中期,滞留在美国的各类非法移民多达数百万。为赦免境内非法移民,打击非法入境行为,美国国会在1986年颁布了《移民改革与控制法》,赦免了境内符合条件的三百多万非法移民。他们大多是在1980年年底之前入境的人,有些是在1985年年底前入境并在美国的农场连续工作超过90天以上的非法入境者。这些被赦免的非法移民到1990年才能申请合法的永久居留资格。如果再考虑到这些被赦免的非法移民归化入籍的过程,其移民美国的过程就持续了10~15年的时间。相比较而言,虽然西北欧国家的非法移民人数不像美国那样多,其赦免和授予永久居留资格的时间不像美国那样漫长,但是,外籍人从非法入境到合法居留的转化过程仍然根本无法在一两年之内完成(84)。自1995年美国赦免了一小部分非法移民之后,对于那些未被赦免的非法移民而言,到2015年,他们已经在美国居住了20年。虽然有些非法移民是在2000年以后入境的,他们也在煎熬中生活了数年或十余年。他们何时以何种方式被美国政府赦免,仍然是美国政府激烈辩论的难题之一。
其四,自19世纪中后期国际移民中出现了“回流移民”以后,它终结了以前移民以单向迁移为主的模式,开启了国际移民对流的迁移模式。虽然这种对流是不对称的,但它丰富了国际人口迁移的形式和内容。
回流移民的发生,是因为有些人在离开家乡之后,在迁移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根据目的地的情况和个人所掌握的信息不断调整迁移计划。在此过程中,那些容易适应迁入地区和国家生活习惯,在经济上、政治上或者在民族、宗教方面容易融入当地社会的人,则会尽快地安居乐业并完成移民的过程。相反,那些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上述诸多方面难以融入当地社会的人则不得不选择回国。他们在迁入国家居住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是一两年,有的时间更长,有些在事业上是失败者,有些是成功者。对于那些在迁入国家居住若干年后又回流母国的人,因在海外居住时间过长而无法再次适应母国的生活,甚至有些移民是在海外出生的,对祖籍国家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不适应,或者对家乡落后的社会环境或文化娱乐等感到不满意,因而出现回流移民再次向曾经迁移过的国家的移民,甚至有些移民在原住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之间往返数次之后,才最终选择在祖国定居,或者在目的地国家定居。对此,英国学者罗素·金给予了精彩的论述,认为“回流移民指的是在海外或者另一个地区居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返回祖国或者家乡的人们”。当一位移民从母国迁移到目的地国家之后,再转向其他国家和地区,这类人属于“过渡性移民”(transient migration)。当移民返回母国后再次向曾经定居过的国家迁移,则属于“再次移民”(re-emigration)。当一位移民从母国A迁移到目的地国家B之后,不久又返回祖国A,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后又迁移到国家C,那么,这类移民就被称为第二次移民(second time emigration)。它与“再次移民”的最大区别是,再次移民与第一次移民的目的地相同,而第二次移民的目的地却与第一次移民的目的地不同。当一位移民在国家A和国家B之间往返超过4次以上,就可以被称为“循环移民”(Circulatory migration)(85)。从移民回流的国家类型看,可归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当但对劳工需求不同的国家之间(例如,英国向美国移民或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移民)。第二种是从欠发达地区和国家返回发达国家的移民(例如,从亚非地区前殖民地返回欧洲国家的白人殖民者,从阿尔及利亚返回法国的移民,从刚果返回比利时的白人移民,从安哥拉返回葡萄牙的葡萄牙人等)。第三种是当代国际移民中最普遍的回流移民,是从发达国家返回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移民(如从英国返回西印度群岛的移民、从联邦德国返回土耳其的移民、从美国返回波多黎各的移民等)。值得关注的是,罗素·金通过对战后欧洲主要发达国家的客籍劳工、科技劳工和回流移民进行了分析后精辟地指出,移民是一个“自我填充的过程”(self-feeding process)。它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男性青年中具有冒险精神的劳工构成迁移主体,他们作为“先驱者”进入引进外籍劳工的国家,他们在迁入国家停留的时间一般与其合同年限一致,因而居住时间比较短。加上他们原本打算回国,同时也因移民接受国家的政策规定,因而其回流率较高。在第二阶段,随着迁移劳工中已婚者的增多,其中多数没有携带家眷,在海外居住的时间也稍长一些,于是,其回流率有所下降。在第三阶段,迁移劳工的年龄有所增大,携带家眷者增多。那些单身劳工也纷纷将自己的家眷移民到目的地国家。随着劳工家庭在迁入国家的适应与稳定,回流移民进一步减少。随着移民的增多,移民社区日渐形成,移民学校、医疗和社会保障系统也会纷纷建立,为民族社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第四阶段,随着长期定居移民的增多和单身移民家庭团聚比例的提高,移民社区的人口规模已经形成,社区的经济造血功能和自我服务功能也日益完善,因此移民的回流率进一步降低(86)。尽管这种分析未必适合于解释战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传统的移民国家的现象,但是,它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战后欧洲国家移民史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其五,从罗素·金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如果把移民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凸显在眼前的并非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一种社会、民族和文化的迁移。由于移民只是人口迁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在个体迁移的过程中,与其如影随形的是移民所依附的社区与文化。某一个民族群体成员的持续性移民,必然在迁入国家形成一个民族及其文化的迁移。民族社区的形成也意味着该民族社区文化迁移的完成。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学者希瑟·布斯等人的分析与罗素·金的研究有异曲同工之处。他们认为,国际移民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第一,作为个人,的确不乏一次性完成全部迁移过程的移民,但也有不少移民在迁移中,根据所获信息不断调整迁移计划和目标,因此就出现了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是第四次迁移的“辗转型移民”。第二,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移民中,最先迁移的是“首位移民”(primary migrant),也即一个家庭最具有劳动力价值和能力的人,或者是那些为养家糊口而迁移的一家之长,其次才是那些“次位移民”(secondary migrants),即配偶(或未婚妻)、未成年子女、年迈的父母或其他依附性亲属。这个过程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形式多样。此外,“移民人口中的个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移民自身“从一地迁移到另一地的移民,而是包含着移民和他们的后代”。但是,在学术界,跟随父母迁移的未成年子女往往被认定为与其父母相同的“第一代移民”。至于那些是父母在定居迁入国家之后生育的子女,则被称为第二代移民(87)。显然,布斯等人关于家庭迁移的逻辑分析,尤其是将移民在迁入国家生育的子女纳入“移民”范畴,不仅说明了家庭在移民迁移过程中作为传承母国文化的基本作用,而且也表明他们按照文化界定移民与族裔关系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在他们看来,家庭移民作为移民的一种形式,其迁移过程不仅是连锁性的,甚至可能是跨越代际的漫长过程。
有意思的是,布斯在审视移民过程的时候,并未单纯局限于对个体或家庭移民的观察,而是将视野扩大到一个民族社区的迁移过程中。在他们看来,与个体移民和家庭移民相比,以血缘、宗教、文化和亲缘关系为纽带的民族社区的“移民过程”(migration process)更加漫长。因为随着先行移民安居过程的完成,后续移民纷至沓来,并在迁入地区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群体和社会。随着移民在当地繁衍的后代日渐增多,社区人口增长的主要来源不再是新来的移民而是本地人口自然繁殖的时候,“移民过程将会由此终结”,该社区也就结束了其移民社区的历史(88)。按照这一逻辑分析,在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外来移民中,由于英国黑人社区的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移民”,所以,黑人社区“仍然经历着移民的过程”,社区内的人口性别、年龄、文化、教育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仍然受制于移民带来的各种间接的影响……”(89)布斯等人的研究价值不仅仅在于揭示了移民过程是一个历史的甚至是相对漫长的过程,而且他们通过对个体、家庭和社区移民的多层次观察,把个体移民看作是一个更大的民族群体中的一分子。移民作为其民族文化的载体,其迁移不是简单的个人迁移,而是文化的迁移。这种解释显然丰富了移民的文化含义。它比纯粹强调个体移民、只注重迁移结果而忽视迁移过程的观点,更能恰当地展示世界近现代历史上人口迁移的精彩画面。尤其是它对研究美国殖民地时代移民社会向本土人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美利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当代美国华人和印度裔社区性质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90)。
最后,还必须指出的是,近几十年来,一些学者在探讨并界定“散居者”概念时,指出了其与移民概念的逻辑关系。不过,在出版较早的成果中,它主要是指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犹太人(91)。后来,随着学界研究范围的扩大,研究对象进一步扩大到其他移民群体身上。这一点前文已经涉及,故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认为,移民既是一种动态过程,也是一种静态现象。就动态过程而言,从迁移到最终决定在一个地区永久性定居之前,移民是一个动态概念,其中可能有多次迁移活动,因而在广义上属于人口流动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移民完成所有迁移过程之后,其动态过程已经结束并进入了一个具有明显“静态”特征的后移民(post-migration)阶段——“散居者”(92)。它是“移民的结果”,在类型上包括国际移民、客籍劳工、避难者以及非法移民等群体(93)。然而,从移民到散居者的转折点和具体界限又在何处?他们并没有交代,而是认为两者中间存在着一种模糊性。他们指出:“各民族群体中的自愿性和非自愿性国际移民和他们在接受国永久性定居的最为持久的结果,构成了族裔也即民族国家的散居者。毕竟,在个体和群体的旅游者、国际移民、客籍劳工、寻求避难者和难民(其中有些在迁入国家居住的时间更长)与另一方面的永久性散居者之间的概念和定义上的差异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在居住国家的第二代、第三代甚至第四代人(例如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等)仍然被正式和非正式地视为‘外来移民’或‘移民’。”(94)显然,移民与散居者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在多数情况下,移民是散居者的动态过程,而散居者则是移民后的必然结果。在这种前提下,第三代和第四代是属于移民还是散居者,则要根据具体的语境和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否则会引起学术上的分歧与争议。
综上所述,人口从迁移到永久定居的过程表明,移民是一个历史概念。虽然并非所有迁移的人都成了移民,但移民是从迁移人口中过滤出来的。在民族和文化层面上,无论是个体移民还是群体移民,移民的过程又是文化迁移的过程。移民的结果与沉淀便形成了本民族同胞的散居现象。
五 结论
总括前文,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上,移民的概念包含如下含义。
第一,移民意味着其日常住址的永久变化,其日常生活因迁移而发生质变,对迁入地区的社会、经济、民族和文化等方面产生无法抹去的影响。在国际移民中,笔者认同联合国和国际移民组织的概念,但在其基础上,应该增加一条含义——永久移民。这类移民是指按照迁入国家规定准备终生定居的移民。在国内移民中,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人也应该算作是移民,即使是县内迁移的移民也是如此。
第二,在世界近现代史上,移民概念的界定与理解,必须与研究对象的历史语境相一致。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移民并非都是有迁移行为的人,因为领土主权和市政疆界变更而被改变身份并引起其生活方式发生质变的人也具有移民的性质。此外,面对不同的社会与经济形态,移民概念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过于狭窄的概念,或者机械性的、生搬硬套的解释,都容易造成历史失真的问题。
第三,在迁移形式上,历史上存在过非自愿移民,但更多的是属于发展型的自愿移民,其中包括经济类、宗教类、工作类、难民类、家庭团聚类;在入境途径上,既有合法移民,也有非法移民,既有休闲类,也有工作或者求学类移民。总之,联合国、国际移民机构和国内外现有成果中列举的移民类型,都适用于本文所说的近现代历史上的移民范畴。
第四,移民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孕育于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之中。无论是国内的短距离移民还是远距离移民,或者是国际移民,每个层次的移民背后,都有相同层次的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它们在逻辑上彼此关联,相互影响,并在广阔的社会空间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向性、多层次的不间断运动。这种史无前例的人口运动与中西方古代史上的移民是不同的。世界近现代史上移民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内驱力,是与资本、商品、信息和服务等要素一起构成市场经济流动性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同历史时期的移民具有其历史属性,其规模、结构和类型等,都与各国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形成、发展和成熟程度密切相关。流动人口不是移民,而是潜在的移民,是迁移人口中的一个范畴。但是,无论是迁移的人口还是移民,都是广义上的人口流动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在微观上,移民、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人口从流动、迁移到最终演化为移民,需要经过一个相对的历史过程。其中,既有一次性完成迁移过程的直接移民,也有经历了多次迁移过程的辗转型移民。对于多数移民而言,从行为到结果,移民是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因而在研究中,除了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之外,站在历史的视角下去研究,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移民是一个历史概念。当然,在文化层面上,无论是个体移民、家庭移民,还是民族群体的移民,他们作为其所属民族的文化的载体,其移民过程实际上也是民族文化的迁移过程。正因如此,世界近现代史上才出现了散居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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